中国优势生态区域认证管理办法
***章 总 则
中国林业生态发展促进会依据民政部核准的业务范围,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,在全国范围内开展“中国优势生态区域”认证工作。严谨、公正、科学的评选出国内名副其实的优势生态区域,保护原产地的生态资源状况,让具有天然优势的区域生态品牌更强大 。
本管理办法的制定结合了我国区域生态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,同时借鉴了国内外相关参考资料和技术规程。
***条 中国优势生态区域,是指具备人无我有的,人有我优的,保持原生态独特风貌的,能代表区域地理标志的,特定优质产品或产业可持续生存的自然生态环境,并形成产业集群的特色生态区域。
第二条 中国优势生态区域分三级表示,一级称谓为“之都”、“名城”;二级称谓为“之乡”、“名镇”;三级称谓为“示范区”、“基地”等。
第二章 参选条件
第三条 根据原***质量技术监督局《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》,我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实行审核审批原则和注册登记原则,即任何地方申报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必须按规定经审核批准,任何单位和个人申请使用专用标志来保护原产地域产品,必须依照规定进行注册登记。
第四条 生物多样性条件:注重生态系统完整性,保持原生态物种,重视生物多样性。植被良好,动植物资源丰富,物种的类型众多。物种保护措施有效,珍稀物种和濒危物种能得到重点保护。区域内无非法捕猎和盗取***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和破坏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行为。资源丰富性,价值独特性。特定资源具有典型性、代表性、稀缺性,在社会上具有较大影响力。
第五条 生态环境质量条件:区域内地形地貌完好,无开矿采石、挖沙取土破坏环境的活动。区域环境质量优良。地表水水体清澈,质量应达到或高于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》(GB3838-2002)Ⅱ类水质;地下水质量应达到《地下水质量标准》(GB/T14848-93)Ⅱ类水质;土壤质量要达到《土壤环境质量标准》(GB 15618)一级标准;海水水体质量应达到《海水水质标准》(GB 3097-1997)Ⅰ类水质;空气质量常年应达到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》(GB 3095-2012)一级水平。不可再生资源利用适宜,可再生资源利用适度。不存在土地资源退化和污染。山地退耕还林还草程度高,土地整治水平高。
第六条 共同承诺遵守《中国林业生态发展促进会自律公约》。保持和提高该地域生态资源原有的质量标准和生长特性。
第七条 使用“中国优势生态区域”专用标志,规范原产地域生态产业生产条件、产品标准,使其原有的质量和特性得到保持和提升,保护并使之发扬光大。
第八条 经营规范有序、自律性强,不搞地方保护主义,依法规范经营。
第九条 区域生态产业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,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,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有较大的促进作用。
第三章 参选单位和材料
第十条 参选单位
1、参选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。
2、参选单位可以是优势生态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,也可以是所在地的行业组织。
第十一条 提供材料
1、参选区域的情况介绍,包括发展历程、发展现状,以及经审定通过的区域中长期产业发展规划。
2、经权威机构审定的气候、土壤、水源等生态环境的检测数据。
3、参选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。
4、以所在地行业组织名义申报的,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出具推荐函。
5、地方政府制定原产地保护的规划方案及所制定通过的规章制度、实施办法。
6、参选单位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出具的证明文件合法有效,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第四章 授名程序
第十二条 参选
1、中国优势生态区域的参选和评审工作常年进行。
2、中国林业生态发展促进会认证委员会接收参选材料,并进行初步审查。
第十三条 评审
由***生态学家、专家院士、行业主管政府领导组成认证机构专家委员会,并组建专家决策评审团。对参选优势生态区域进行评审,并作出最终决定。
第十四条 批准
经专家决策评审团审定后,签字确认,由中国林业生态发展促进会下发授名文件,颁发奖牌、奖状及荣誉证书。授名文件、奖牌、奖状及荣誉证书一并作为该优势生态区域的身份证明。荣誉称号有效期为三年。
第五章 管 理
第十五条 中国林业生态发展促进会负责对获得中国优势生态区域认证的区域,进行监督、检查,以保证荣誉称号的严肃性及运作的规范性。
第十六条 对获荣誉称号的地区每三年进行一次复评,复评工作由中国林业生态发展促进会专家评审委员会复合评审,符合条件的颁发新的证书,不符合条件的撤消称号。
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获得称号的,一经查实,立即取消,并通过媒体公布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八条 本《中国优势生态区域认证管理办法》经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,自2013年8月起开始实施执行。
二O一三年七月三十日